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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6-12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研究生经历3次心脏手术后不幸身亡,一纸鉴定还原诊疗真相,家属维权终获赔偿!

发布者:王正国|时间:2026年06月12日|89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件概况

(一)当事人信息

原告:韦某某、徐某某(二人系夫妻关系,死者父母)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正国(执业律师,获特别授权) 被告:某大型综合医疗机构

(二)案件背景与起因

死者系韦某某、徐某某之子,为在读研究生,因长期存在胸闷气短症状,前往涉案医疗机构就诊,后续先后接受三次心脏相关手术治疗。术后患者反复出现手术并发症,最终经抢救无效离世。韦某某、徐某某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,是导致其子死亡的直接原因,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,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医疗损害赔偿,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求,本案原告一方胜诉。

(三)审理程序

法院受理案件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。庭审阶段,原、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,完成举证、质证、法庭辩论等全部庭审流程。审理过程中,经原告申请,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,结合鉴定意见、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,最终作出一审判决。

二、原、被告诉讼主张

(一)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

1.核心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按照对应责任比例,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医疗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就医差旅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等多项费用;二是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相关司法鉴定费用;三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2.事实与理由患者因胸闷气短症状入院接受治疗,前后历经三次手术,但手术均未能根治病症,术后反复出现手术并发症,病情持续恶化。原告主张,涉案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不当,连续三次手术未有效解决患者病情,最终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,医疗机构理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。

(二)被告答辩意见

1.被告辩称自身已严格遵守诊疗规范,全面履行医疗风险告知义务与诊疗注意义务,整个诊疗流程不存在医疗过失。

2.患者最终离世属于手术难以完全规避的并发症,该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。患者自身基础病情复杂,相关病症本身术后并发症发生率、复发率较高,手术本身也存在固有医疗风险。

3.被告对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,认为鉴定结论不客观、不科学,认定的过错参与度过高,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并予以调整。

4.被告主张原告提出的多项赔偿项目及计算金额不符合客观事实,请求法院依法核减,部分赔偿项目不应予以支持。

三、案件审理查明事实

诊疗全过程患者因胸闷气短症状首次入院,接受微创心脏瓣膜置换手术,术后短期出院。时隔两个月,患者再次出现胸闷症状,检查发现手术并发症,随即接受第二次同类型手术,术后再次出院。不久后患者病情复发,并发症再次出现且伴随心功能不全,患者遵医嘱第三次入院,接受多项联合心脏大血管手术。患者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,治疗期间病情曾短暂好转,但后续突发心脏骤停,经多轮全力抢救后,最终被宣告临床死亡。经核算,患者三次住院累计时长共计 52 天。

司法鉴定情况案件审理期间,原告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,鉴定机构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。鉴定结论:涉案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,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建议过错原因力为同等作用,过错参与度区间为 45%-55%。

赔偿相关事实结合当地人身损害赔偿统计标准、双方举证材料及调查结果,法院核实:原告二人无固定职业及经济收入,其中一人常年身患慢性疾病,丧失劳动能力,符合被扶养人认定条件;患者诊疗产生的医疗费中,医保已报销部分依法不计入损失范围,仅认定原告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;原告长期居住于外地,因陪护、处理诉讼及丧葬事宜产生了必要的交通差旅费用。


四、法院裁判观点与法律依据

(一)责任认定核心观点

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、病历资料、庭审质证内容综合判断,涉案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,存在对患者复杂病情重视不足、术前及术中风险告知不充分、检查与后续治疗措施不完善等多项医疗过错。该系列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参考鉴定机构给出的同等作用、45%-55% 的过错参与度意见,法院综合全案案情,酌情确定被告医疗机构承担 50% 的赔偿责任

(二)各项损失核定规则与金额

法院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,结合当地上一年度各项统计数据,逐项核定原告合理损失,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处理争议项目:

1.医疗费:人身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,医疗费中医保报销部分已减轻原告经济负担,不能重复获赔,故仅支持原告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。

2.被扶养人生活费:结合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,两名原告无收入来源,且其中一人患病丧失劳动能力,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畴,原告主张的金额未超出法定计算标准,法院全额支持。

3.精神损害抚慰金:结合损害后果、本地经济水平、过错程度等因素,对原告主张金额予以酌情下调。

4.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:按照实际住院天数,结合当地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核定。

5.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:严格依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依法计算。

6.就医差旅费:考虑原告居住地与诊疗地距离较远,往返产生必要交通支出,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金额。

7.鉴定费:原告为举证支出的司法鉴定费用,属于合理维权成本,依法予以支持。

经逐项核算,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金额明确。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,法院单独计算后,其余损失按照 50% 责任比例划分,最终确定被告需承担的总赔偿金额。

(三)裁判法律依据

法院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条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相关规定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程序规定作出判决。

五、判决结果

1.判令涉案医疗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原告韦某某、徐某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合计约定金额。

2.驳回原告其他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。

3.案件受理费用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摊。

同时法院明确,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六、案件总结与案例启示

(一)案件总结

本案是患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。原告一方在代理律师王正国的协助下,固定完整病历、诊疗记录等关键证据,依法申请司法鉴定,借助专业鉴定意见锁定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因果关系,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关键。

被告虽主张损害为手术固有并发症,但司法鉴定意见结合诊疗细节,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在病情研判、风险告知、诊疗措施等方面存在过错,法院最终采信鉴定意见,按照同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,既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,也兼顾了医疗行为本身存在的客观风险。同时,法院严格适用损失填补原则,对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争议项目依法调整,确保判决公平合理。

(二)案例启示

1.针对患方遭遇疑似医疗损害时,第一时间完整留存病历、检查报告、缴费凭证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;若与医疗机构协商无果,可及时通过诉讼维权,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认定医疗机构责任的核心依据,是维权的重要抓手。同时主张赔偿时,需依据法定标准列明赔偿项目及金额,不合理的超额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。

2.针对医疗机构医疗诊疗过程中,需严格遵守诊疗规范,对复杂、反复发作的病情提高重视程度,充分履行病情告知、风险提示义务,完善检查及治疗方案。术后做好并发症监测与应对,规范书写病历资料,尽到合理医疗注意义务,避免因诊疗瑕疵引发医疗纠纷。

3.法律适用层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,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划分责任的重要参考。法院会结合鉴定意见、诊疗规范、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裁量责任比例,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始终遵循损失填补原则,杜绝重复获赔、超额获赔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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