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王正国|时间:2025年05月12日|176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张1、张2是患者雷某的丈夫和儿子。雷某于 2021 年 6 月被确诊患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,随后在被告X医院(以下简称X医院)和荆门市某医院(以下简称某医院)接受治疗。
在治疗过程中,雷某参与了N公司研发的某未上市药物试验,但病情并未好转,反而恶化,最终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在某医院去世。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导致雷某死亡,遂将两医院诉至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,要求共同赔偿 35 万元,包括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医疗费等,并承担司法鉴定费及诉讼费。
案件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立案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。
原告张1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律师到庭参加诉讼,两被告及第三人N(中国)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N公司)、G财险北京分公司(以下简称G财险北京分公司)也分别委托律师或职员出庭。
原告方主张,雷某在X医院接受治疗期间,被误导参加了未上市药物试验,导致病情恶化。在某医院治疗时,医生未经抢救直接宣告患者死亡,违反诊疗规范。被告X医院辩称其临床试验和治疗符合相关规定,尽到了审慎的诊疗义务,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责任过重,请求按 5%的原因力认定过错。被告某医院则表示其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,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,但存在不足,请求参与度为 0%。第三人N公司和G财险北京分公司也分别陈述了意见,认为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。
为查明案件事实,法院委托湖北Z司法鉴定所对两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、与雷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。
鉴定意见认为X医院存在过错,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参与程度为 5%-15%;某医院无明显过错,但存在不足,参与程度为 0%-4%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X医院对雷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与雷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某医院虽无明显过错,但存在不足,也应承担一定责任。
根据鉴定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,法院酌定X医院承担 10%的赔偿责任,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(含精神损害抚慰金)142378.15 元;某医院承担 1%的赔偿责任,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(含精神损害抚慰金)14337.82 元。同时,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,并对案件受理费进行了分担。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原告方在代理律师王正国的协助下,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,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尽到审慎的诊疗义务。此案的胜诉,不仅为原告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补偿,更在精神上给予了慰藉,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。
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,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,面对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复杂的医学问题,维权之路充满挑战。王正国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为原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,帮助他们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。此案的成功,再次证明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,也彰显了律师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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