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王正国|时间:2025年02月17日|68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2023年4月25日,王某因“左侧肢体偏瘫1小时”入住K区人民医院。医院诊断其为“脑梗死”并进行溶栓治疗。然而,2023年4月26日晨,王某昏迷,复查提示脑出血,随后转院至十堰市xx医院治疗。尽管进行了手术治疗,但王某病情未有好转,于2023年5月11日出院,5月12日在家中去世。
经鉴定,王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致脑疝形成,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,最终导致死亡。
王某的家属王1、王2、王3、翟1、翟2委托湖北荣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正国作为其共同诉讼代理人,将K区人民医院诉至湖北省K区人民法院,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损害责任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29069元,包括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住院家属护理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费。
原告方提交了王某住院病历复印件、医疗过错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、住院费及外购药票据、鉴定费票据、原告方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。被告人民医院则辩称其已提供与其医疗水平相当的医疗服务,王某出现脑内出血的并发症属不可控因素,医院不存在过错,并对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标准提出异议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人民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、未严格履行审慎医疗和不良结果预见义务、护理以及医疗质量管理存在缺失等过错,且这些过错与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过错系同等原因。法院认为,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与其实际能力和诊疗行为相当的医疗责任。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K区人民医院向原告王1、王2、王3、翟1、翟2支付赔偿款397111.88元,其中包括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、住院期间家属护理费、住院期间营养费、交通费、司法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。
案件受理费3645元,减半收取1823元,由原告负担675元,被告负担1148元。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,原告方在代理律师王正国的协助下,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,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,为因医疗过错遭受损害的患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。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,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、审慎医疗义务等,以避免因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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